摘要:5.1 一般规定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6 喷嘴的安装
5.7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5.8 控制
5.1 一般规定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6 喷嘴的安装
5.7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5.8 控制组件的安装
一般规定
5.1.1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按本规范表C-2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防护区地板下、吊顶上或其他隐蔽区域内管网应按本规范表C-3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1.2 阀门、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中有关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新增条文。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检查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工程质量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条明确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安装施工过程中需要填写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5.1.2 对原规范第3.1.3条的修改。删除集流管制作,因其是组件,不能现场制作,连带也删除了原规范第3.3.2条和原规范第3.3.3条。删除了高压软管安装、支架制作、管道吹扫和试验,因本规范对此有规定。对《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的引用包括不同材料的加工方法、切口质量、垫片质量、涂漆工艺等。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2.1 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用尺测量。
5.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3 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4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5 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6 安装集流管前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8 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9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10 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2.2 新增条文。气体灭火系统由于储存高压气体,特别是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等,为人员安全,故作此规定。
5.2.3 对原规范第3.2.3条的进一步完善。此条规定是为了方便灭火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5.2.4 原规范第3.2.4条。储存容器在释放时会受到高速流体的冲击而发生振动、摇晃等,因此,在安装时应将储存容器固定牢靠。
5.2.5 原规范第3.2.5条。储存容器的表面涂层习惯为红色。此条规定为检查、复位、维护记录提供方便。
5.2.6 原规范第3.3.4条。保持内腔清洁是为防止异物进入管网堵塞喷嘴。
5.2.7 原规范第3.3.7条。防止泄压时气流冲向操作人员或现场工作人员,保证操作人员或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
5.2.9 原规范第3.3.5条。集流管在灭火剂喷放时也会发生冲击、振动、摇晃等,因此,在安装时应将集流管固定牢靠。
5.2.10 原规范第3.3.6条。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表面涂层习惯为红色。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5.3.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2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3 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4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5 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5.3.1 原规范第3.4.1条。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阀都带有机械应急操作手柄。将操作手柄安装在操作面一侧,且安装高度不超过1.7m,是为了保证在系统采用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时,方便快捷。
5.3.2 原规范第3.4.2条。本条规定是为了方便选择阀的安装以及以后的维护检修。
5.3.4 原规范第3.4.3条。每个选择阀对应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灭火操作时,将打开发生火灾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对应的选择阀实施灭火,为防止机械应急操作时误操作,故作此规定。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4.1 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2 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3 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4 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应固定牢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2 安装以重力式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下落行程应保证驱动所需距离,且不得小于25 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4.3 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2 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5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3 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0.6 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4.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4.1 原规范第3.5.2条。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是通过拉索控制灭火剂释放的远程手动装置。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通常安装在防护区外,一般是在防护区门口,与电气启动/停止按钮设于同一处。此条规定是为了提高灭火系统的可靠性,防止误动作。
5.4.2 原规范第3.5.3条。本条规定与产品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5.11.4.2条要求相同,以保证其动作的可靠性。
5.4.3 原规范第3.5.1条。本条的要求可使布线整齐美观,不易损坏。
5.4.4 原规范第3.5.4条。驱动气瓶在释放时会受到高速气流的冲击而发生振动、摇晃等,因此,在安装时应将驱动气瓶固定牢靠。
通常每个驱动气瓶对应启动一个防护区的选择阀及容器阀,正确、清晰的标志可避免操作人员误操作。
5.4.6 原规范第3.5.6条。通常气动驱动装置的出口与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选择阀直接相连,若有泄漏,驱动气体的压力有可能低于打开选择阀和容器阀的所需的压力,导致打不开选择阀和容器阀。故需要在安装后做气压严密性试验。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5.1 灭火剂输送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2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证有不少于2条外露螺纹。
3 已经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外观全数检查,隐蔽处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 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5.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支、吊架之间最大间距
DN (mm) |
15 |
20 |
25 |
32 |
40 |
50 |
65 |
80 |
100 |
150 |
最大间距(m) |
1.5 |
1.8 |
2.1 |
2.4 |
2.7 |
3.0 |
3.4 |
3.7 |
4.3 |
5.2 |
2 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 mm。
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 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5.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 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5.1 对原规范第3.6.1条的扩充。本条要求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并参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3.3.15条制定。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需要在现场进行焊接,特别是带法兰的弯头,如不对其进行防腐处理,则以后焊接处将最先被腐蚀,故本条要求安装前应对焊接部位进行防腐处理。
5.5.2 对原规范第3.6.2条的进一步完善。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直接与墙壁或楼板接触,容易发生腐蚀,影响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同时也不便于维修。故本条要求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本条参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6.3.19条制定。并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取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
5.5.3 对原规范第3.6.3条的修改。表5.5.3参照英国标准《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pt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规范》BS 5306•pt4:1986第41.3条制定。由于气体灭火系统在喷放时有冲击、振动和摇晃,加上自身的重量较大,故管道应该用支吊架进行固定。
5.5.4 对原规范第3.7.1条。对试验方法第E.1节说明如下:
第E.1.1条,第1款依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第5.3.1条;第2款依据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取气压强度试验压力的1.25倍得出;第3款依据产品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5.15.3条。
第E.1.2条依据《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6.2条。
第E.1.3条,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水压强度试验依据原规范第3.7.3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试验压力取值依据原规范第3.7.3条;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气压试验压力取值依据目前对储存压力为15 MPa的系统取10.5 MPa的实践;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值系数依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7.5.4条。
第E.1.4条依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7.5.4条和原规范第3.7.4条。
第E.1.5条依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7.5.5条。
第E.1.6条依据原规范第3.7.6条。
第E.1.7条,第1款依据原规范第3.7.5条;第2款依据原规范第3.5.6条。
第E.1.8条依据《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6.3条和原规范第3.7.5条。
第E.1.9条依据原规范第3.7.3条、第3.7.5条和《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6.3条。
气压强度试验或气密性试验时,选择阀上、下游可同时试验,从而可查出选择阀连接处泄漏问题。
5.5.5 对原规范第3.7.7条的进一步完善,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增加色环规定。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表面涂层习惯为红色,以区别于其他管道。
5.6 喷嘴的安装
5.6.1 安装喷嘴时,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及喷孔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6.2 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5.6 喷嘴的安装
5.6.1 原规范第3.8.2条。喷嘴是气体灭火系统中控制灭火剂流速并保证灭火剂均匀分布的重要部件,由于喷头的结构形式相似,规格较多,安装时应核对清楚。
5.7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5.7.1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及其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7.2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周围空间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5.7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5.7.1 新增条文。预制灭火系统在喷放时,要产生冲击和震动,所以应将其固定牢靠;另外,为防止这些灭火装置被任意移动也应固定牢靠。
5.7.2 新增条文。满足设备周围空间环境要求是保证系统性能和可靠灭火的条件,同时也方便维护工作。
5.8 控制组件的安装
5.8.1 灭火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内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2 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3 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 m;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8.4 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5.8 控制组件的安装
5.8.2 ~ 5.8.4 新增条文。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16--92对手动与自动转换开关,手动启动与停止按钮、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等安装技术要求未作出规定,为便于这些组件的安装,故本规范提出安装技术要求。
江苏智淼气体灭火有限公司是一家气体灭火系统整合,气体灭火设计,组装,调试等专业的气体灭火系统集成商,我们的产品分“有管网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无管网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我们与数多家气体控制主机商深度合作,有利达气体控制系统,海湾气体控制盘,北大青鸟,泰和安等气体灭火控制系统品牌,智淼君安自主气体灭火控制柜,本公司专业从事七氟丙烷、气溶胶、超细干粉、IG541气体、 二氧化碳、泡沫等灭火系统的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设计和安装技术服务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江苏气体灭火管网:http://www.xfqtmh.com/;气体灭火服务热线:4006-59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