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被罚款十五万被处罚人: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经查,你公司在广东省韶关市承建的韶关市中医院(原广东韶州人民医院)项目暖通工程专业分包施工中,将标称为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8
经查,你公司在广东省韶关市承建的韶关市中医院(原广东韶州人民医院)项目暖通工程专业分包施工中,将标称为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8000×1500×30mm、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橡塑保温材料用于该项目医疗综合楼A栋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现场,上述建筑材料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隔热保温材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2023(46)230784110000001)、《广东韶州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工程 机电安装 分包合同》(合同编号210021D076GF-1)《广东韶州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工程 暖通工程 分包合同》(合同编号210021D076GF-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单号GB-B1-225)《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202202105220101)、现场检查记录照片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3〕1号),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4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对应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从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不合格橡塑保温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韶关市中医院(原广东韶州人民医院)项目暖通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柒佰壹拾贰万叁仟陆佰圆叁角捌分(¥7123600.38元)百分之二点二,即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柒佰壹拾玖圆贰角壹分(¥156719.21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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