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刚刚!广州住建局发布新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结合我省、市实际情况,现对《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穗建消防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结合我省、市实际情况,现对《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穗建消防〔2021〕629号)进行修订,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办事指南》)。
请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我局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2023年12月修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2日
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业务。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8 号,下称《暂行规定》)(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6 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 号)(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2年 3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 号)(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1)(八)《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人〔2020〕223 号)(九)《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穗建人〔2020〕347 号)(十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服务平台的通知》(穗建消防〔2021〕294)(十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建消防〔2021〕327 号)(十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消防专项办理程序的通知》(穗建消防〔2021〕628 号)(十四)《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7 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5.0 版)>的通知》(穗建质〔2022〕942 号)(十五)《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及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消防专题论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建消防〔2022〕374 号)(十六)《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电子图纸全过程流转应用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23〕368 号)(十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指引><《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技术清单>的通知》(穗建质〔2023〕368 号)以上文件中与《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暂行规定》为准。《暂行规定》明确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以其发布的为准。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及有关要求办理,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发布实施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通知前,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仍按原《暂行规定》(住建部第 51 号令)执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工程,不包含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变电站和电力隧道土建工程)等纳入我市竣工联合验收办理范畴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现行联合验收的有关政策制度办理,不单独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在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由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施工许可证(原开工报告批复)或开工报备的新建、改建、扩建水务工程项目(包括给水排水工程、水利工程)等纳入我市水务工联合验收办理范畴的,按现行水务工程联合验收的有关政策制度办理,不单独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地下综合管廊,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地下空间;④大型公共枢纽工程(如机场航站楼、综合立体性车站、交通枢纽等);⑥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和100米以下建筑在同一地下室投影范围内。注:上述工程已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消防业务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2.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详见附件 1),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此类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工作。(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含空港经济区)1.市级受理范围外的房屋建筑、3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地下空间工程;2.区级主管部门已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3.主体建筑已完成消防验收的改建、扩建工程(含装修工程);4.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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