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气瓶定期检验及报废年限规定【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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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
4.1.2 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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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93-93(2010版) -
5.1.1.2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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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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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C?60C (注 1-1) 、公称冬积为0.4L? 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 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枳的乘积大于或者等 于1.0MPa ·L ,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 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以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 (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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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车用气瓶(注14)、消防灭火用气瓶适用的环境温度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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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定期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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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表9-1执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车用气瓶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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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的充装单位检验的自有产权燃气气瓶,如果充装单位在定期检验周期内为每只气瓶购买了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并且能够履行维护保养职责,在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书面告知后,可以由充装单位根据气瓶安全状况确定定期检验周期或进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的安全评估,但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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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1 气瓶定期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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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
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且在设计文件和制造标志上注明。气瓶瓶体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当满足表3-5的规定,表3-5中未列入的气瓶设计使用年限应当在相应产品标准中作出规定。如果气瓶制造单位在出厂的气瓶上刻印或压铸充装(产权)单位标志并装设可追溯的电子识读标志,充装单位能够确保气瓶始终处于良好的维护保养状态并通过安全评估,钢质无缝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30年,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12年。 -
表3.5 常用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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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气瓶的定期检验周统一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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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年限根据盛装灭火剂的气瓶的品种差异可分为:钢质焊接气瓶为20年,钢质无缝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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