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体系对环境温度的要求及防护区灭火剂用量与温度的联系
本文气体灭火体系是指七氟丙烷气体灭火体系、IG541气体灭火和气溶胶灭火体系。二氧化碳灭火体系单独讲解,请关注后续文章。
一、存储设备的环境温温度要求
《气体灭火体系规划标准》GB50370-2005对防护区和存储设备环境温度做了规则,相关条文如下:
3.2.10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该低于-10℃。
4.1.1贮存设备应契合下列规则:
4管网灭火体系的贮存设备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接近防护区,并应契合修建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则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则,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分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体系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依据条文,管网七氟丙烷灭火体系、IG541灭火体系的储瓶间和预制灭火体系(柜式七氟丙烷,悬挂式七氟丙烷)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管网灭火体系的防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该低于-10℃,最高温度没有明晰规则。
二、灭火剂规划用量与环境温度的联系
《气体灭火体系规划标准》GB50370-2005条文
3.1.8灭火体系的规划温度,应选用20℃。
在体系规划和管网核算时,必然会涉及到一些技术参数。例如与灭火剂有关的气相液相密度、蒸气压力等,与体系有关的单位容积充装量、充压压力、流动特性、喷嘴特性、阻力丢失等,它们无不与温度有着直接或直接的联系。因而选用同一的温度基准是必要的,国际上大都取20℃为运用核算的基准,本标准中所列公式和数据(除还有指明者外,例如:应按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核算灭火规划用量)也是以该基准温度为前提条件的。
依据条文和条文解说,除还有指明者外,灭火体系的规划温度,都可选用20℃。
如关于选用了空调或冬天取暖设备的防护区,公式中的S(防护区环境温度)值,可按20℃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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