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24个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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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干粉系统 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 带电设备火灾。 二氧化碳系统 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 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3 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4 电气火灾。 七氟丙烷系统 1 电气火灾。 2 固体表面火灾。 3 液体火灾。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IG541系统 1 电气火灾。 2 固体表面火灾。 3 液体火灾。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二、不适用范围 干粉系统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3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二氧化碳系统 1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镐、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三、应用方式 干粉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
四、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 干粉系统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二氧化碳系统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五、耐火极限 干粉系统、二氧化碳系统、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六、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干粉系统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二氧化碳系统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封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无局部应用 七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干粉系统、二氧化碳系统 全部一致。 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无局部应用。
八、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干粉系统、二氧化碳系统、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全部一致。
九、组合分配系统保护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 干粉系统、二氧化碳系统、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全部一致。
十、所需备用量条件 干粉系统 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不包含5个),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 二氧化碳系统 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小于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 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
十一、灭火剂设计浓度 干粉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3。 二氧化碳系统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七氟丙烷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 IG541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
十二、喷射时间 干粉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二氧化碳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七氟丙烷系统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IG541系统 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十三、预制灭火装置 干粉系统 1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二氧化碳系统、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十四、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 干粉系统 最多不得超过4套。 二氧化碳系统、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十五、管网起点压力 (干粉储存容器输出容器阀出口) 干粉系统 不应大于2.5MPa。 二氧化碳系统、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高压系统应取5.17MPa,低压系统应取2.07MPa。
十六、喷头工作压力 干粉系统 不应小于0.1MPa。 二氧化碳系统 高压系数不应小于1.4MPa,低压系统不应小于1.0MPa。 七氟丙烷系统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0.6(MPa,绝对压力);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0.7(MPa,绝对压力);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0.8(MPa,绝对压力)。
十七、规定 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干粉系统、二氧化碳系统、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全部一致。
十八、储存容器压力 干粉系统 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 二氧化碳系统 高压系统储存的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0.95MPa。低压系统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2.5MPa,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38±0.12MPa储存装置的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1.8MPa。 七氟丙烷系统 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一级2.5+0.1MPa(表压);二级4.2+0.1MPa(表压);三级5.6+0.1MPa(表压)。
十九、环境温度 干粉系统 储存装置环境温度应为-20~50℃。 二氧化碳系统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49℃,低压系统储存装置环境温度宜为-23~49℃。 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气体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二十、设计工作温度 干粉系统、二氧化碳系统、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温度:20℃。
二十一、启动方式 干粉系统、二氧化碳系统 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预制灭火装置可不设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 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预制灭火装置可不设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必须有自动控制方式。
二十二、火灾报警 干粉系统、二氧化碳系统、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二十三、火灾声光警报器 干粉系统 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 二氧化碳系统、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
二十四、选择阀开启 干粉系统 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打开。 二氧化碳系统、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 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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