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范】《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防火标准》征求意见
1 总 则
1.0.1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区域和建筑的防火设计:
1 历史文化街区;
2 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
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建筑的防火设计。
1.0.4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中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并实行分类保护。
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防火设计,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并遵循人防为主、技防为辅的原则,健全防火安全体系。
3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防火设计应因地制宜地结合街区布局特点、建筑防火性能,兼顾文化遗产保护与消防安全保护,遵循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制定科学利用方式和合理使用强度,采取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消防措施,有效地提高街区和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
1.0.5 本标准未涉及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历史文化街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0.2文物建筑
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2.0.3历史建筑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0.4传统风貌建筑
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2.0.5保护
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项目及其依存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评估、登录、修缮、维修、改善、利用的过程。
2.0.6防火隔离带
由具备一定宽度的道路、水系或空地等构成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街区的分隔空间。
2.0.7防火分隔区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部采用具备一定高度和厚度的墙体,或(和)具备一定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分隔而成的局部街区。
3 基本规定
3.0.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防火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
史风貌和原有空间尺度,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 在维持街巷肌理和建筑外观的前提下,发挥各级道路的消防疏运能力,提高防火分隔能力;
3 落实保护规划,通过业态选择和平面布置优化,降低火灾荷载、减少火灾隐患;
4 结合街区整治,提高消防灭火能力、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3.0.2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实行分类保护,并应结合各类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性能、防火间距、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和保护等级要求等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
2 历史建筑的保护,在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的前提下,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应采取改善或提高历史建筑防火性能、改善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提高外部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条件等措施;
3 传统风貌建筑,应在不改变传统格局和外观风貌的前提下,采取改造建筑内部的防火性能和消防设施、提高外部消防基础设施和救援条件等措施;
4 历史文化街区内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之外的其他建筑,其防火设计应在不改变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外观风貌的前提下,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0.3 对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保护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3.0.2条第2款的要求。
3.0.4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3.0.5 历史文化街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街区外的历史建筑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 无可燃物的;
2 相邻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满足本建筑灭火需求的;
3 所在街区的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满足本建筑灭火需求的;
4 不具备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条件,但已设置储水设施,并配备手抬消防泵、水带、水枪或配置移动式灭火装置的。
3.0.6 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工程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的敷设应以地下敷设方式为主;
2 1kV及以上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可燃屋面的历史建筑;
3 管线的敷设除应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3.0.7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各类建筑的室外配电线路不宜明敷,确需明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构件上便于安装、维护的隐蔽部位。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接线盒或配电箱内。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室外景观照明灯具及其配电线路不应安装、敷设在可燃构件上,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室外景观照明灯具不应安装在历史建筑表面上。
3.0.8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并宜与环境风貌协调。
4 现场勘察
4.0.1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防火设计前,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将现场勘察结果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防火设计的基础。
4.0.2 现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必要的信息资料和图纸等。
2 确定勘察范围:
1)历史文化街区,勘察范围应包括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2)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勘察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
3)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勘察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建设控制地带;
4)历史文化街区内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勘察范围应包括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本身。
3 进行现场勘察:通过资料调查、现场检查和测试、现场核查等方法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现状进行全面勘察。现场检查和测试应确定建筑防火隐患、进行现场测量,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和检查。
4 列出隐患清单,编制勘察报告:基于现场勘察结果,列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现存消防隐患的清单,编制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包括反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环境、主要区域和建筑内部和外部涉及消防安全的现状照片和文字说明。
4.0.3 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现场勘察宜包括但不限于表4.0.3所列内容,并收集总平面图、市政消防设施系统图和平面图。
4.0.4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级建筑的现场勘察宜包括但不限于表4.0.4-1所列内容,填写表4.0.4-2,并收集必要的总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和平面图,以及各建筑的平、立、剖面图。
4.0.5 现场勘察应编写现场勘察文件,现状勘察文件应包括勘察报告和现状照片。现状照片应真实、准确、清晰反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环境、主要区域和建筑内部和外部涉及消防安全的现状;照片应依序编排,并配以必要和清晰的文字说明。
5 街区防火设计
5.0.1 历史文化街区的防火分隔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等可燃、难燃结构建筑总用地面积大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60%的历史文化街区,当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大于3000m2时,应划分防火分隔区,每个防火分隔区宽度宜不大于60m;
2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等不燃结构建筑总用地面积大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60%的历史文化街区,当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划分防火分隔区,每个防火分隔区宽度宜不大于160m;
3 当确有困难难以按照本条第1款或第2款划分防火分隔区时,街区应增设大范围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街区内设置的消火栓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
5.0.2 防火分隔区应利用墙体或防火隔离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划分防火分隔区的墙体宜利用院墙、山墙等不燃墙体构成,墙体高度宜高于边界线上可燃建筑构件的高度,且墙体厚度应大于120mm;
2 划分防火分隔区的防火隔离带宜利用原有的道路、空地、水系等现状条件,其宽度应大于6.1.1条规定的建筑防火间距;
5.0.3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宜设置供小型的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通行的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利用街区内的既有道路,并宜形成环状。街区内的尽端式消防车道或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应具备回车条件;
2除位于山地的历史文化街区外,其他街区的消防车道或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应与街区内和街区外的主要道路连通;
3道路上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固定障碍设施。跨越道路的管架、线路、栈桥等障碍物不应影响消防车辆的通行和消防救援行动;
4街区内供消防车通行的主要街道两端均不应封闭。
5.0.4 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周边应具备消防车道或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历史建筑可以不设置消防车道或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1室外设置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室外消火栓系统;
2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0.5 历史文化街区应沿人员室外疏散通道设置应急导向标识系统,导向标识系统点位设置及内容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应急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2部分:建筑物外》GB/T 23809.2的相关规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附近或街区中行人需要选择行进方向的主要路口附近应设置街区导向图。街区导向图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15566.1的相关规定。
5.0.6 历史文化街区的室外消火栓宜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历史文化街区,室外消火栓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1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站辖区面积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的有关规定,且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街道及防火隔离带中的道路的宽度和承重能力满足通行消防车辆的要求;
2 街区内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均已设置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
5.0.7 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室外消火栓宜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室外消火栓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1 保护该历史建筑的消防站辖区面积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的有关规定,且该历史建筑与消防车道距离小于30m;
2 该建筑内部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
5.0.8 历史文化街区的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外消火栓,应沿历史文化街区主要街巷均匀布置,确有困难时可沿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均匀布置;
2 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外消火栓,应沿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车道,以及其他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均匀布置;
3 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80m,不宜集中布置在街区和建筑一侧。
5.0.9 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时,应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80m,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
5.0.10 历史文化街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00m2。
5.0.11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室外消火栓附近应配置灭火器材箱。每个器材箱均应配置 DN65 的有内衬里消防水带、当量喷嘴直径 19mm 的直流水雾两用消防水枪、开启工具、总长度不应小于消火栓保护半径的消防水带。器材箱外观应与环境风貌相协调。
5.0.12 历史文化街区宜设置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
5.0.13 历史文化街区设置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利用既有建筑,确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消防控制室,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环境风貌相协调。消防控制室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城市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5.0.14 历史文化街区应设置小型消防站。
5.0.15 历史文化街区消防用电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确定。历史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确定的规定。
6 建筑防火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历史建筑与相邻的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1的规定。
注1 相邻建筑相对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且门窗洞口占各自墙面面积均不超过5%时,洞口全部或局部正对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洞口最近边缘距离大于2m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洞口最近边缘距离大于4m时防火间距不限。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厚度大于120mm的砌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厚度大于120mm的砌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无门窗洞口、厚度大于120mm的砌体墙,无外露可燃屋檐,且其屋顶为不燃材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厚度大于120mm的砌体墙,无外露可燃屋檐,屋顶无天窗且为不燃材料,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外墙为不燃性墙体,屋顶无天窗且为不燃材料,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两座建筑整栋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两座建筑正对的房间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两座建筑均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或高压室外消火栓系统,防火间距不限;
2)相对房间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3)两座建筑均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或高压室外消火栓系统,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6.1.2 传统风貌建筑与相邻的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1的规定。
6.1.3 历史文化街区内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之外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1.4 历史建筑中所替换结构构件的耐火和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构件的相应性能,并宜采取改善其耐火和燃烧性能的阻燃或防火保护措施。
6.1.5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木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等建筑外,不应在其他采用茅草、植物叶茎等可燃材料建造的建筑内设置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场所;
2 内部疏散设施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应设置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设施、中小学教学场所、娱乐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宜设置公众聚集场所,不应设置宿舍的居室、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设施和娱乐场所;
4 除具有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开敞外廊、室外上人屋面等开敞场地的楼层外,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设施等场所,不应设置在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可燃或难燃性结构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三层及以上楼层;
5 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及其他使用人数超过50人的演艺场所,设置在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可燃或难燃性结构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内,应设置在首层。
6.1.6 对外经营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中使用明火的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不燃材料建造的建筑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 位于砖木结构建筑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顶棚木梁、木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不燃材料保护;
3 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当炉灶正上方采用木梁、木楼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不燃材料保护。
6.1.7 历史文化街区各类建筑内部锅炉房、变压器室等用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1.8 除疏散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外,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中下列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1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
2 通向不燃材料建造的开敞外廊、室外上人屋面等开敞场地的出口,该外廊、上人屋面具备后续通往室外地坪的疏散条件;
3 通往不燃材料建造的天桥、连廊的出口,该天桥、连廊通向相邻建筑或地面。
6.1.9 符合下列条件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不同使用功能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1 木结构建筑,楼层数不超过 3 层、使用楼梯疏散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15 人、房间门至楼梯口距离小于 15m、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 15m;
2 砖木结构建筑,楼层数不超过 5 层、使用楼梯疏散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25 人、房间门至楼梯口距离小于 20m、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 20m;
3 主体结构为不燃性的建筑,楼层数不超过 5 层、使用楼梯疏散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房间门至楼梯口距离小于 22m、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 22m;
4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6.1.10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内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不宜设置门槛,紧靠疏散门口内外各 1.4 m 范围不宜设置踏步;因外观风貌保护必须保留时,应在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不低于 10.0lx 的应急疏散照明。
6.1.11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建筑可采用原有楼梯(间)、楼梯梯段和楼梯间的门,其中木楼梯底部宜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楼梯间宜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3 层数不大于 3 层的木结构建筑或砖木结构的建筑,可保留原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室外楼梯;
4 除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的既有楼梯外,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建筑的既有楼梯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时,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0lx;
5 除住宅套内的自用楼梯和历史建筑的楼梯外,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室内外疏散楼梯(包括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6.1.1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内配电线路、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不应直接敷设和安装在可燃或难燃物体上;确需敷设和安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安装防火垫等隔热、散热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6.1.13 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1.14 相邻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消火栓、距建筑外墙不大于 80m的市政消火栓满足本建筑灭火需求的,可计入本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数量。
6.1.15 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被保护建筑的最大高度大于16m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配备带架水枪。
6.1.16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类建筑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灭火器宜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等适应建筑火灾种类、灭火效率高且次生灾害小的高效灭火器。
6.1.17 不具备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采取保证建筑消防稳压用水的措施。
6.1.18 属于住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装置,其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装置;。
6.1.19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有线组网方式。难以敷设线路的建筑可采用无线组网方式。采用无线组网方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自组网的无线局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选系统设备应能在所处环境条件下可靠、稳定运行;
2 火灾报警信号从现场检测组件传输至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及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的时间不应超过 10s ;
3 无线通信系统的组件或模块发生故障或设备离线、设备移除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在 100s 内发出与运行和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指示故障部位,历史街区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同步显示相应信号。
6.1.20 用于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尘较多的闷顶、有烧香或炊烟的场所、穿堂风影响烟气羽流上升的高大空间、湿度较大的地区,不宜设置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2 净高大于 0.8m 的闷顶或吊顶内应设置点型感烟探测器,灰尘较多时应采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 开敞、半开敞空间不应设置点型火灾探测器;
4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且无法设置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过街楼、风雨桥、门楼等建(构)筑,宜设置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6.1.21 用于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属于住宅的历史建筑宜在每座历史建筑和院落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处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每个院落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2 其他历史建筑宜在建筑各层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处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位置应同时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由可燃或难燃材料建造的门楼、山门、过街楼、风雨桥、亭子等开敞或半开敞的构筑物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4 历史建筑中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部位,宜设置消防电话插孔。
6.1.2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中用于备用电源的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保证在 30s 内供电。
6.1.23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中的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消防设备配电箱应与非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分开独立设置。建筑的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配电线路宜经缝隙引入历史建筑内部,确需在历史建筑和风貌建筑本体打洞、钻眼时,应符合相应建筑保护的要求;
2 室内配电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可明敷,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金属线槽、电缆桥架等方式敷设;
3 管线的安装宜采用内衬橡胶垫箍、戗、卡等形式,不应在原有清水墙面或梁、檩、柱、枋等大木构件上钉钉、钻眼、打洞,以及安装在斗拱或铺作层内;
4 室内配电线路敷设时应避开可燃物堆垛、烟囱、炉灶等可能有高温的部位;
5 室内配电线路接头或分支应设置在专用接线盒或分支器具内;
6 配电线路的穿线管、槽盒进出配电箱以及穿越墙、楼板、天花板、屋顶等部位应进行防火封堵。
6.1.24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配电箱应采用金属材质,室外安装的配电箱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室内安装的配电箱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0;配电箱的进线开关电器应具有隔离、短路、过负荷保护功能。
6.1.25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非消防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消防配电线路和非消防配电线路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电缆。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 的规定。
6.1.26 除属于住宅的历史建筑外的其他历史建筑,应具备在不使用期间能关断建筑内所有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的功能。
属于文化或展览性的历史建筑,除展示照明、安防监控、消防监控、环境控制等必须用电外,不宜安装其他用电负荷。
6.2 历史建筑
6.2.1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后的火灾危险性不应高于建筑原使用功能的火灾危险性。当活化利用后的火灾荷载密度增加、热释放增长速率提高、用火用电行为增多、使用人数增加时,应通过增设必要的消防技术措施以及提高消防管理水平等综合手段来降低火灾风险。
6.2.2 同一历史建筑内对外经营的公共活动区域与人员居住区域水平贴邻设置时应采用3.00h防火隔墙分隔,上下组合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或吊顶分隔。
6.2.3 历史建筑各楼层的总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本楼层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要求的70%。当疏散总净宽不足难以进行改造时,应根据现有疏散宽度调整使用功能或采取可靠措施限制使用人员总数。
6.2.4 历史建筑内的疏散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在不改变其原有历史文化元素和价值等特性的基础上,宜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
6.2.5 历史建筑的内部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当允许改变装修材料时,不应低于B1 级;
2 建筑内部不应增设燃烧性能为B2或B3 级的装修材料;
3 建筑内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燃烧性能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板材,当内部敷设电线、电缆时,应采用燃烧性能A 级或B1 级的材料。
6.2.6 下列历史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管网安装不应破坏历史建筑本体和环境风貌:
1 体积大于 5000m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厅、展览馆、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等公共建筑;
2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8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 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体积大于 10000m3 的其他公共建筑。
6.2.7 历史建筑室内宜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 。
6.2.8 主体结构为不燃性的历史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或一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或一座建筑的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值增加 1 倍。
6.2.9 下列历史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办公建筑等;
4 木结构、砖木结构建筑内设置的图书馆,主体结构为不燃性建筑内设置的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
5 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²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7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游泳池、溜冰场除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8 总建筑面积超过 600m2 的木结构建筑;
9 无分隔墙体且总建筑面积超过 1200m2 的砖木结构建筑;
10 通过厚度超过 120mm 的砌体墙分隔为不同单元的砖木结构建筑,其总建筑面积超过 1200m2 的单元。
6.2.10 历史建筑内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对历史建筑无损害、无腐蚀、无污染、灭火后无残留的灭火介质;
2 管网和喷头等的设置不应破坏历史建筑本体及其环境风貌;
3 有传统彩绘、壁画、泥塑等有特色价值要素的部位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无管网灭火装置。
4 营业面积大于 300m2 的餐饮场所,其厨房间烹饪部位及排油烟罩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5 高大空间场所内确需设置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时,应确保水炮喷射的水流及启动时的震动和后作用力不会对历史建筑本体造成损害、水炮及其管网的安装不应对历史建筑本体和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6.2.11 历史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
2 观众厅、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 50m2 的祈祷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他展览性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值除应满足6.1.9条和6.1.10条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
6.2.12 历史建筑中有人员活动的公共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
6.2.13 对外开放的历史建筑宜结合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或采取其他能发出火灾警示和提示人员疏散的措施;当历史建筑已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且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大于 15m 时,可不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6.2.14 火灾声光警报器应设置在历史建筑每个楼层的楼梯口、通道、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设置在同一面墙上。当历史建筑首层主要出入口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声压级可满足火灾时整座建筑人员疏散要求时,可仅在首层主要出入口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属于住宅的历史建筑可仅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6.2.15 历史建筑的照明、插座宜分开配电,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历史建筑应使用低温照明灯具,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的额定功率应小于 60W,且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6.2.16 属于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历史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选择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器组成的系统,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器可采用有线或无线通讯方式。
6.3 传统风貌建筑
6.3.1 传统风貌建筑的外墙和屋面保温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6.3.2 传统风貌建筑的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统风貌建筑中的疏散距离或疏散楼梯间不符合要求且不能改造时,建筑内相应区域的顶棚、墙面、地面内部装修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2 建筑内储存丙类物质的附属库房或贮藏间,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装修材料。
3 外墙为可燃性墙体或外露可燃性屋檐的传统风貌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6m时,传统风貌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或进行阻燃处理。
6.3.3 本标准未涉及的传统风貌建筑的其它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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