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气体灭火系统的适用场所
3.2 系统设置
3.2.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电气火灾;
2 固体表面火灾;
3 液体火灾;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 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它电气火灾。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效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 型及其它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 m³。
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0.25h。
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00Pa。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 的 2/3 以上。
3.2.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2.10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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