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是否可以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有客户咨询,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是否可以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查询相关资料,总结如下: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要求防火门具有一定的密封性,灭火时除泄压口外,其他的开口应能关闭,条文如下:
3.2.9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对防护区的封闭要求是全淹没灭火的必要技术条件,因此不允许除泄压口之外的开口存在;例如自动生产线上的工艺开口,也应做到在灭火时停止生产、自动关闭开口。
气体灭火系统关于设置防火卷帘的分隔说法,在《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的条文说明中有提出。
第2.0.4条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当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的关闭装置。
第2.0.4条本条关于防护区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的规定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的:
针对我国设置卤代烷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具体情况,在执行这条规定时应注意按以下原则处理防护区的开口问题:
一、防护区尽量不开口。
二、凡能关闭的开口应尽可能采用自动关闭装置。小的开口可以安装防火阀;大的开口可以设用气动、电动或感温元件控制的防火卷帘。
但是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设置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是否可以满足密封性的要求呢?
1、我们可以从防火卷帘的下降时间、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喷放时间来比较。
《防火卷帘》GB14102-2005
6.4.5电动启闭和自重下降运行速度
垂直卷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min。侧向卷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不应小于7.5m/min。水平卷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
6.2.3防火卷帘运行功能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2防火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min。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4.2条文第2款:
4)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从时间上来讲,防火卷帘下降速度慢,时间可能要几分钟,而气体灭火系统的延时时间为30s,七氟丙烷的喷放时间是8~10s。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灭火剂喷完,防火卷帘还没下降到位,导致灭火剂流失,灭火失败。
2、防火卷帘的密封性不是很好,灭火剂喷放后,可能从分析中逸散出去,导致灭火剂浓度降低,灭火失败。
综上,建议气体灭火防护区的维护结构,不采用防火卷帘做为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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