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灭火器是一种轻便的灭火工具,它由筒体、器头、喷嘴等部件组成,借助驱动压力可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达到灭火目的。灭火器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使用广泛,是扑救各类初起火
灭火器是一种轻便的灭火工具,它由筒体、器头、喷嘴等部件组成,借助驱动压力可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达到灭火目的。灭火器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使用广泛,是扑救各类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那么灭火器什么情况需要报废呢?报废后该如何回收处置呢?
1、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干粉灭火器——10年;
(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1)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2)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3)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4)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5)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6)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7)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8)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9)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10)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以下要求: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应保持检验记录。
(11)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12)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13)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3、灭火器或贮气瓶的报废应经用户同意,并做好报废记录。报废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1)维修编号;
(2)型号;
(3)报废理由;
(4)灭火器用户确认报废记录;
(5)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6)维修日期。
4、报废处理时应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其余固体废物应按相关的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1)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 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 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c) 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产企业用作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2)1211和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国家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收处理,并保持记录。
(3)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4)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5)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5、对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处理应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或贮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应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应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6、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并对回收的灭火器按要求进行处置。
※ 以上内容参考自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 GA9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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