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灭火机理1. 二氧化碳灭火作用主要在于窒息,其次是冷却。2.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作用,一方面在于七氟丙烷灭火剂喷射到保护区后,液态灭火剂迅速转变成气态,吸收大量热
气体灭火系统相关要求汇总
一、灭火机理
2.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作用,一方面在于七氟丙烷灭火剂喷射到保护区后,液态灭火剂迅速转变成气态,吸收大量热量,从而显著降低了保护区和火焰周围的温度;另一方面,七氟丙烷灭火剂的热解产物对燃烧过程也具有相当程度的抑制作用。
3. 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属于物理灭火剂。混合气体释放后把氧气浓度降低到不能支持燃烧来扑灭火灾,靠窒息作用灭火。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2.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4.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6. 采用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7. 采用局部应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2)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4)全淹没二氧化碳系统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2)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4)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5)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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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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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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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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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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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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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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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2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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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及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10min。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3)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4)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5)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³;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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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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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7)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8)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气体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各类探测器应按规范规定分别计算保护面积。
2. 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2)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3)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 30s 的延迟喷射时间。
4. 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应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按规范规定执行除启动气体灭火装置外的联动控制;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气体灭火装置。
5. 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启动气体灭火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灭火装置。
1.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2.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3.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4.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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