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要求
一、防护区安全要求 为了 防止灭火剂对停留在防护区的人员产生危害,全淹 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
1、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防护区的入口处 应设光报警器,其报警时间不宜少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 并应能以手动方式解除警报;
2、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防护标志应标明 灭火剂释放对人的危害,遇到火灾应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以 及其他注意事项。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采取一定 的安全措施;
3、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剂喷放指示灯,提示人 们不要误入防护区;
4、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该区域人员疏散完毕的 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 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防护区打开。
6、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 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7、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应配备专用的空气 呼吸器。
8、有人工作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 用浓度不应大于最小安全浓度。
二、防护区设置体积要求
1、防护区宜采用单个封闭空间,同一区内的吊顶层 地板下和室内空间应合为一个防护区;
2、FM200、IG541、热气熔胶采用预制灭火时, 一个防护区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3、 FM200、IG541、采用管网灭火时,一个防护 区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4、二氧化碳没有具体要求。
三、防护区围护结构要求
1、围护结构、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不 宜低于0.25;
2、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防护区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且位于防护区尽高的2/3以 上。
4、防护区温度不低于-1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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