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5.2 S型和K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密度为100g/m³。
3.5.3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S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g/m³。
3.5.4 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S型和K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m³。
3.5.5 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3.5.6 S型和K型热气溶胶对其他可燃物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3.5.7 其他型热气溶胶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3.5.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及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10min。
3.5.9 灭火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C2——灭火设计密度(kg/m³);
V——防护区净容积(m³);
Kv——容积修正系数。V<500m³,Kv=1.0;500m³≤V<1000m³,Kv=1.1;V≥1000m³,Kv=1.2。
下面举例说明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设计计算:
某通讯传输站作为一单独防护区,其长、宽、高分别为5.6m、5m、3.5m,其中含建筑实体体积为23m³。
1)计算防护区净容积
依据本规范,
依据本规范第3.2.1条以及产品规格,选用S型气溶胶灭火装置10kg一台。
4)系统设计图
依据本规范要求配置控制器,探测器等设备后的灭火系统设计图如下:
图7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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