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行政执法免罚清单》发布,这些情况可不罚!
广东省消防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
单位: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清单中规定的不予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免于处罚的,可以不立案,但应当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具体的制作及出具流程另行制定。
免罚事项一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予处罚:
1.室外消火栓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且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2.室内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当场改正的;或室内消火栓箱外观损坏,但不影响正常使用,且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个防火分区不超过1个,不影响系统运行功能的,且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试验消火栓压力表损坏,不影响系统运行功能,且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5.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6.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的,且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7.防火门闭门器损坏,不超过2处的,且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
配套监管措施:
加强教育,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对于非当场改正的,及时复查整改情况;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备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适用情形的,不免于处罚
免罚事项二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配套监管措施:
加强教育,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加强日常巡查;跟进单位整改进度。
免罚事项三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挪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不超过1处,且当场完成整改的
配套监管措施:
加强教育,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免罚事项四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首次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宽度的20%,且当场完成整改的;
2.首次占用、堵塞、封闭的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安全出口总宽度的20%,且当场完成整改的;
配套监管措施:
加强教育,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
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免罚事项五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埋压、圈占消火栓,不超过1处,且当场完成整改的;
2.遮挡消火栓,不超过2处,且当场完成整改的。
配套监管措施:
加强教育,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采用拍照、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违法证据;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免罚事项六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首次使用非固定的设施占用防火间距不超过1处,且当场完成整改的;
配套监管措施:
加强教育,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免罚事项七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首次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超过1处,但未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且当场完成整改的。
配套监管措施:
加强教育,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免罚事项八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在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设置障碍物,且当场完成整改的。
配套监管措施:
加强教育,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指导约谈;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免罚事项九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处罚
因居民自家用火用电不慎引发火灾,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
配套监管措施:
加强教育,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免罚事项十
对公众聚集场所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安检的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核查发现的重要事项不超过2项,并当日改正,且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米,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的。
配套监管措施:
加强教育,制作《行政指导建议书》;对于非当场改正的,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加强日常检查;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增加抽查频率。
备注:
1.本清单中的当场完成整改是指,在监督员完成检查工作,离开被检查的场所前完成整改;当日完成整改是指在监督员向有关现场负责人员指出违法行为起24小时内完成整改。
2.当事人已因本清单内的同一适用情形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接受过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指导的,不再适用本清单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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