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场所需要安装气体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²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备注:
本条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包括高低压二氧化碳、七氟丙烷、三氟甲烷、氮气、IG541、IG55等灭火系统。
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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