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一般规定与操作控制
气体灭火系统是传统的四大固定式(水、气体、泡沫和干粉)之一,应用广泛,灭火效率高,灭火速度快,保护对象无污损等特点。今天我们分享气体灭火系统的一般规定及其安全要求。
一、一般规定
1. 浓度确定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设计用量或惰性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2. 组合分配系统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 预制灭火系统
1)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2)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4. 喷头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
1)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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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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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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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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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2)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
5. 其他规定
1)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2)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3)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4)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5)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6)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二、操作与控制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4、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6、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8、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9、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三、安全要求
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7、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1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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