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安装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
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3.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
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
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 , 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
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8 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
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 72 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
存量的 100%设置备用量。
3.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 20
0 C。
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3.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
装置必须共享。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
设计。
3.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6.5m;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0.3m;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 1.5m 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4.5m;
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 1.5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7.5m。
3.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 0.5m。
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 台。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1 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
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 2S 。
3.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 0 160 m m
3 3 ;设置多台
装置时. . 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l0m 。
3.1.17 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宜大于 6.Om。
3.1.18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 2.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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