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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验收

作者:气体灭火 时间:2019-06-17 15:09:01 来源:http://www.xfqtmh.com/
摘要:7.1 一般规定 7.2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3 气体灭火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4 气体灭火系统功能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验收时,应具备

7.1 一般规定
7.2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3 气体灭火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4 气体灭火系统功能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3.0.1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3.0.2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4 竣工文件。
5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7.1.3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7.1.4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3.0.7条列出的资料。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对原规范第5.1.2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验收前所应具备的全部技术资料。
7.1.2 对原规范第5.1.3条的改写,增加了资料核查内容。资料核查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工程质量验收是对施工质量的全面考核。
 
7.2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2.4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条文说明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 原规范第5.2.1条,根据征求意见结果,补充对防护区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的检查。
本条规定了对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
7.2.2 原规范第5.2.2条。本条规定了防护区安全设施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关系到人员安全。
7.2.3 原规范第5.2.3条。本条规定了对储存装置间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定的。储存装置间的位置将影响系统的结构,我国目前一些工程设计中已确定好储存装置间的位置,但施工时往往变动,使得灭火剂输送管道也随之变化,因此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进行检查。
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等要求,关系到人员安全,应予重视,故列入系统工程验收内容。需要指出,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包括设在防护区门口的手动控制器、设在储存装置间的灭火控制盘和设在消防中心的显示控制器等。
7.2.4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与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报警、灭火控制装置、其他联动设备的验收要求、方法和数量。火灾报警控制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关系到系统能否启动,空调、送风、防排烟系统等联动设备直接影响灭火效能。
 
7.3 气体灭火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3.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2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的20 %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7.3.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4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3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5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4节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6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8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条文说明
7.3 气体灭火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3.1 原规范第5.3.1条。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相关技术参数及安装质量进行验收的方法、数量。
7.3.2 对原规范第5.3.2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检查的方法、数量;储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及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失重,可称重检查;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液位下降,可液位检查;IG 541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可压力计检查;七氟丙烷等卤代烷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和失重,可压力计检查和称重检查。
7.3.3 原规范第5.3.3条。本条规定了对集流管验收检查的有关项目。
7.3.4 原规范第5.3.5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需特别注意选择阀的安装位置不宜过高,其手动操作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超过1.7 m。
7.3.5 原规范第5.3.4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驱动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在执行本条规定时注意的事项有:一是阀驱动装置包括系统中选择阀和容器阀的驱动装置;二是阀驱动装置有机械驱动,电磁驱动和气动驱动,其检查和安装要求在本规范第4、5章中已作出规定。
7.3.7 原规范第5.3.7条。本条规定了对管道安装质量检查的方法及数量;确定以上项目是否合格,是确定管道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内容。管道施工质量将影响气体灭火系统使用效果和使用寿命。
7.3.8 原规范第5.3.8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喷嘴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嘴是系统中较为重要和技术要求较高的组件,其主要功能是控制灭火剂的喷射速率及分布状况。因此,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等均对灭火剂的喷射性能甚至能否扑灭火灾有重要作用,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对这些项目重新检查确认,以防产生差错。
 
7.4 气体灭火系统功能验收
7.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7.4.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不应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套。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3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7.4.3 消防气体灭火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4节的规定执行。
7.4.4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用、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4 气体灭火系统功能验收
7.4.1 原规范第5.4.1条第1款。本规范第6.2.1条已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全数进行了模拟启动试验,这里采取抽样方法检查。
7.4.2 对原规范第5.4.1条第2款的扩充。本规范第6.2.2条已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全数进行了模拟喷气试验,这里采取抽样方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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