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12号发布时间:2006-03-14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70—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12号
发布时间:2006-03-14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70—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1. 总 则
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3 管网灭火系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2.1.4 预制灭火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ms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2.1.5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6 灭火浓度 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2.1.7 灭火密度 Flame extinguishing density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2.1.8 惰化浓度 Inerting concentration有火源引入时,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2.1.10 泄压口 Pressure relief opening灭火剂喷放时,防止防护区内压超过允许压强,泄放压力的开口。2.1.11 过程中点 Counse middle point喷放过程中,当灭火剂喷出量为设计用量50%时的系统状态。2.1.12 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 NOAEL Concentration观察不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大浓度。2.1.13 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LOAEL Concentration能观察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小浓度。2.1.14 热气溶胶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由固体化学混合物(热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生成的具有灭火性质的气溶胶,包括S型热气溶胶、K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
2.2 符号
H—喷头高度相对“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中液面的位差S—灭火剂过热蒸汽或灭火剂气体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比容Vo—喷放前全部储存容器内的气相总容积(对IG541系统为全部储存容器的总容积)
3. 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3.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3.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3.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之和。3.1.7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3.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3.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3.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3.1.17 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宜大于6.0m。3.1.18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2.0m。
3.2 系统设置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它电气火灾。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3.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3.2.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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