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泄压口设置
七氟丙烷、IG541与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充装在高压容器内,释放后,会使得防护区内的压强在短时间内急剧增加,如果不做好泄压措施,可能破坏防护区的维护结构,灭火剂不能在防护区内有效保持,使得灭火失败。因此防护区需要设置泄压口。
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IG541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地增加防护区的内压,如果没有适当的泄压口,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
因此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规范没有对IG541的泄压口高度做出要求,但因为IG541较空气重,也应该设置在防护区的上部。
由于七氟丙烷灭火剂比空气重,为了减少灭火剂从泄压口流失,泄压口应开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即泄压口下沿不低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泄压口开启后,泄压口开启后,从泄压口出去的主要是空气。当然也有一定的灭火剂从此流失。在灭火设计用量公式中,对于喷放过程阶段内的流失量已经在设计用量中考虑。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防护区存在外墙的,就应该设在外墙上;防护区不存在外墙的,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
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因为二氧化碳比空气重,容易在空气下面扩散。所以为了防止防护区因设置泄压口而造成过多的二氧化碳流失,泄压口的位置应开在防护区的上部。
防护区存在外墙的,就应该设在外墙上;防护区不存在外墙的,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
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大多数防护区,都不是完全封闭的,有门、窗的防护区一般都有缝隙存在,通过门窗四周缝隙所泄漏的二氧化碳,可防止空间内压力过量升高,这种防护区一般不需要再开泄压口。此外,已设有防爆泄压口的防护区,也不需要再设泄压口。
气溶胶灭火系统是否需要设置泄压口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对气溶胶灭火系统防护区泄压口设置要求有矛盾的地方:
条文:
3.2.7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按条文规定,七氟丙烷,IG541、气溶胶灭火系统都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规范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但是气溶胶灭火系统并没有给出计算公式。
热气溶胶灭火剂在实施灭火时所产生的气体量比七氟丙烷和IG541要少50%以上,再加上喷放相对缓慢,不会造成防护区内压力急速明显上升。
根据以上理由,个人认为设置气溶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可不设置泄压口。
泄压口计算公式压强取值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中对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要求不宜低于1200Pa,所以泄压口的计算公式按这个值计算,当能确认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大于1200Pa时,也可以按实际值计算。
建筑物的内压允许压强,应由建筑结构设计给出。下表值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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