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相关要求
一、灭火机理
1. 当七氟丙烷灭火剂喷射到保护区后,液态灭火剂迅速转变成气态,吸收大量热量,从而显著降低了保护区和火焰周围的温度。
2. 七氟丙烷灭火剂的热解产物对燃烧过程也具有相当程度的抑制作用。
二、适用场所
1. 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三、防护区划分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四、防护区设置要求
1.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4.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5.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6.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7.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8.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9.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五、系统设计
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
3. 灭火设计浓度
1)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2)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3)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4.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5.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6.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2)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
3)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4)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7. 增压压力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
2)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级 2.5+0.1MPa(表压)。
-
二级 4.2+0.1MPa(表压)。
-
三级 5.6+0.1MPa(表压)。
8. 充装量
七氟丙烷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³。
2)二级增压焊接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950kg/m³。
3)二级增压无缝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³。
4)三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080kg/m³。
9.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80%。
10.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六、系统控制
1. 一般要求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4)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6)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8)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2. 联动控制(气体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
1)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
2)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3)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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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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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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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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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4)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应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按规定执行除启动气体灭火装置外的联动控制;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气体灭火装置。
5)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启动气体灭火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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