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防护区内最多可以安装多少台柜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
根据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1.14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数量不宜多于10台。这是考虑预制灭火系统在技术上和功能上还有不如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地方;同时,数量多了会增加失误的几率,故应在数量上对它加以限制。具体考虑到本规范对设置预制灭火系统防护区的规定和对喷头的各项性能要求等,认为限定为“不宜超过10台”为宜。
而且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这是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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